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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发布公告,2024年起实行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01-01

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,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,将实施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。此次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出口行为,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和监督。

根据公告,2024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,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,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》,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。

此外,公告还规定了不同货物的许可证申领要求。对于小麦、玉米、大米、小麦粉、玉米粉、大米粉、活牛、活猪、活鸡、牛肉、猪肉、鸡肉等货物实行“非一批一证”制管理,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,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。而消耗臭氧层物质、汽车(旧)出口实行“一批一证”制管理,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。

针对此次公告的实施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提醒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规范出口行为。同时,也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,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此次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,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出口市场秩序,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。同时,也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合作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。

来源: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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